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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婚外情调查: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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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是怎样 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通常都会计算共同财产然后来分割。那么关于房屋,如果在漫长的离婚过程中,房屋一直在增值的话,此时应该怎么办?接下来就由诉宁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关于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更多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是怎样  1、共同还贷20万首付30万贷70万,贷款总利息60万,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房屋现值:200万,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2、共同还贷20万首付30万贷70万,贷款总利息60万,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房屋现值:200万,房屋增值倍数:200万÷160万=1.25倍。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1.25倍=12.5万。  3、共同还贷20万首付30万贷70万,贷款总利息60万,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房屋现值:200万房屋增值比例:(200万-160万)÷160万=25%,共同还贷的一半:20万÷2=10万,对应的财产增值:20万÷2×25%=2.5万。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20万÷2×25%)=12.5万。  二、离婚时房产增值的部分怎么分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 重庆调查取证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3、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4、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三、房屋增值部分的认定  1、房屋增值部分不属于孳息。  2、房屋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应为不动产之益。  3、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诉宁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具体关 重庆市婚外情调查于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房屋产生的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该可以算得上比较大的份额,于是在离婚时其增值的部分也应该计算清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诉宁网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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